环保局对废品收购站有没有执法权

2024-12-31 19: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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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环保局对废品收购站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执法的部门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

环保局主要职能: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

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回答2:

环保局有权利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查封、扣押、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扩展资料:

废品回收站是保障废旧物品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应该属于鼓励发展的绿色环保产业。然而,最近“我”在基层调研发现,在“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中,不少地区竟简单地将废品回收站划入“散乱污”整治范围,进行全面清理。

这导致废品回收站数量急剧萎缩,个别镇甚至连一家废品回收站也不保留。

当前,废品回收站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擅自回收化工原料桶、废机油桶、煤气钢瓶、灭火器等,环境与安全方面隐患突出;场地设置不够规范,地面未硬化、废水收集处理情况差等。

再加上废品回收站的经营内容与工作性质,决定了场内环境不可能整洁有序。于是不少镇村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将其列为“散乱污”清理出去。

废品回收站存在的现实问题不容回避,但“一刀切”全部关停,显然有悖于市场需求,更不符合资源再利用的绿色发展理念。

而且废品回收不及时不全面,无疑将增加区域垃圾的产生量,增添垃圾消纳处理的压力。因此,“我”认为,要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原则,加紧规范废品回收站经营活动,确保废品回收行业健康绿色地发展下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废品收购站严重影响居民环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回答3:

回答4:

住宅区按国家 规定是归环保部门管的 你去找他们 说明情况就可以了
城管只管门面房的街道晚上10点以后噪音大的话何以打110报案

回答5:

请问环保来我家,我怎么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