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 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 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 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 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