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教育法》还是《教师法》,都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因此,对有缺点和违纪学生随意停课和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精神,学生及家长可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