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委托一般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
合同法
第四百条 【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无权代理中,在就代理权之有无发生争议时,无权代理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权。既然认定是无权代理,为什么还要证明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呢”
这个疑问,你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
在就代理权之有无发生争议时,“代理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如果能证明有合法代理权,就不是无权代理。如果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才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你颠倒了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