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什么条件下可以签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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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7: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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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司能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比方说,公司所需的保洁、保安、搬运、安装、运输、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务合同中明确。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签劳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如果是与个人(比如实习生、退休人员等)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条款有相似之处。比如双方的名称,详细信息;

合同约定期限;工作地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标准,职责(这些应该在岗位说明书体现)。如果是针对外包的业务,一定注明完成时间,任务标准,付款结算方式。

2,具体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形式是计件,计时,还是按月,以及发放时间等。尤其是在工资待遇方面避免口头约定,必须在书面合同里体现。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是以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

3,虽然签订劳务合同后,不需要给员工办理社保。但是,也不要想着出了问题,企业就可以完全逃脱责任。还是要考虑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给员工办一份商业保险最为妥当了。

虽然花了一点点小钱,在关键的时候,会派上大用场,为公司降低很大的经济损失与风险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务合同

回答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是什么?

回答3:

在互相信任,互利的情况下。

回答4:

  签劳务合同的主要情况是,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如与以上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就只能签立《劳务合同》。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回答5: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劳动法》相比有重大调整。鉴于此,本文特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对自己更有利?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
  根据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就职之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上合法订立的,是彼此确认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一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 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
  第三 法定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第四 意定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纠纷产生的多发地带。在此,笔者简要予以说明。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规范“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意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笔者诚望广大求职者能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一)签订程序
1、劳务输入国(地区)的劳务招募企业或其委托的劳务中介出要约。这里要约即发出招募劳务、订立劳务合同的意愿与要求,包括了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工种种类、技术水平、人数、工作期限、工资标准等,与要求作出答复的期限。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不得与第三者签订同样内容的合同。
2、劳务输出国(地区)的劳务经营公司或外派劳务人员个人作出承诺,即对以上要约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有效的期限内作出此答复。
3、要约与承诺的内容不一致,例如:对于劳务合同的条款与部分同意,部分需要修改或接受时附带条件,就视作双方之间形成新的要约与承诺,而不再认为是接受原来要约的承诺。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时,即可签订劳务合同。
4、要约注意的是,劳务合同签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规定,在劳务合同签订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方能生效的,例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公证等,则必须等到办妥一切必备手续后,劳务合同才算正式成立、生效,并由双方当事人开始执行。 (二)注意事项
1、慎重选择劳务输入国(地区)。目前,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劳务合作,国际劳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国别劳务市场差异,直接影响着劳务合同的质量,因此只有认真调查和研究国际劳务市场、掌握和了解劳务合作市场行情,才能为签订劳务合同打好基础。
2、劳务合作工种和专业要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一方面对于劳务输入国(地区)来说,可以扬长避短,占据并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尽可能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3、劳务合同的完整是关键。例如:每份合同可以根据劳务合作情况的不同,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出发,拟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通常要求劳务合同应当尽可能详细、具体,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中的漏洞,而给劳务经营公司以及外派劳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劳务合同也应强调条款清楚、主次分明和用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