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长授意总经理调整会计报表,陈述不合法
2、总经理是公司会计责任人,应该对公司责任人,陈述不合法
3、总会是会计负责人,应该对财务报告负责,陈述不合法
4、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报告中会写明要求公司对提供给他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负责,此例中,事务所明显串通企业完成虚假报告
所以 以上的陈述都是没有道理的,具体法律条文一下子说不来,当然主要是会计法
貌似我做过类似的题目,三个人都属推卸责任,至于理由:你可以参考下《经济法》,里面有个会计法,对各负责人的职权有明确要求。
1. 董事长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 总经理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 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来源:http://www.chinaacc.com/new/15/21/46/2005/12/wm5752489132150024074-1.htm
这是高会的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