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河北省境内,尤其是石家庄地区的工伤事故,在申请 工伤认定 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出具“证人证言”,否则,就会很慷慨的给你发一张补正通知。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证人证言”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呢?
我们先来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见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我们再来看《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样,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如何成为石家庄地区申请工伤认定必交材料的呢?
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据,这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并非哑口无言,反而振振有词。他们会理直气壮的拿出一张他们自制的《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宣传材料之一》的宣传小册子。
是不是地方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呢?
《宣传材料》上明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关于“证人证言”这一项是这样表述的:“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从上述文字表述来看,很明显,是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具“证人证言”。我们不难想象,发生工伤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证人证言”。做一假设,100名煤矿工人下井全部遇难,难道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发生工伤后,多数工友害怕作证后遭到老板的报复,不便作证。难道老板恐吓一下其他职工,让其他职工不去为工伤职工作证,就可以不用承担工伤待遇了?荒唐!
深层次分析,上述问题难道我们的这些主管部门没有意识到吗?我想不是的,更多的还是执法僵化;还是推脱责任,怕承担责任。一旦有了证人证言,就可以走马观花似的进行电话询问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思想要不得!执政为民的思想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而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中!
回答:你问,工伤认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怎么办?
1、你可以录音取证。
2、请委托代理人,对证人书面取证。
3、用工单位,为啥不给你出证?
4、被告用工单位吗?
5、你们之间,有劳动合同吗?
6、劳动仲裁是怎样裁定的?
7、看来,你的劳动纠纷还复杂。
8、要工伤认定!必须是工作时间,受的伤。不是干私活啊,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受的伤。
最终回答: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只要你把证人的录音,证人的书面证据,能证明你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你向法院提供并向法院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出庭为你作证。法院应依法下达传票,传唤证人开庭到庭为你作证。证人,是不能拒绝的。是否明白?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签字
工人办起来很难啊,政府有几个愿意出头的,首先证人啊,劳动合同啊,工地上除了管理人员谁有?
现在全国都这样了,按法律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有举证责任,现在劳动服务部门为了减轻自己责任,把举证责任推给申请人,纯粹的官僚主义官僚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