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和出生证名字不一致时。可以把出生证上的名字办理到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一行里。户口本曾用名一行就是用来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
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基本没什么大的影响。出生证明只是证明孩子是在哪里出生的,还有就是用来报户口用的。两个名字不一样不会影响什么的,除非是出国什么的可能会有要求,但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就可以了!
1、在当事人办理过改名手续的前提下,是可以的,否则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为准;
2、如果当事人未更改名字,户口本上的名字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不一致的,应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还应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含双方信息在内的户口本;
4、双方共同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如在户籍处已将出生证名字备注为曾用名,不会有麻烦。
上面真是不负责任,什么叫只证明孩子在哪里出生的,出生证明,等孩子上学时也要用,办理出国时也要用到,到时候和户口本对不上会很麻烦的,趁着现在改一致了还来得及,要不真到孩子长大想出国留学什么的就麻烦多了!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