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依附于设立的它的个人或者单位,其本身不是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所有权和责任的承担完全由设立它的个人或者单位承担。
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独立财产,并能自己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于股东的。公司的经营损失完全用公司的财产偿还,股东不负偿还责任。
关于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