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结论:认购书中确定的定金(不管是车位的还是房子的定金)都能要回来。案件争议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没有提到买房必须的买车位”(这个对你很重要),如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仍然坚持“买房必须购买车位”(你要作一个电话录音,以确定开发商坚持此项要求,但在认购书中未有约定此项),你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认购书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完全由开发商承担,你可以主张其双倍返还定金(包括车位定金与房子定金)。
2、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分析: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是为了保证将来能够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叫法,比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处理(你的实际情况是开发商并未在认购书中约定买房必须买车位,而你不需要车位,由此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你的原因导致,是开发商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2)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如何,和买卖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二)价款计算;(三)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认购书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虽然它具有购房合同的性质以及一部分购房合同的内容,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3、以上是基于你的“认购书上未约定买房必须购买车位”的描述所作的法律意见分析,具体情况,本律师还需要进一步的案情描述。如果你所述的为真实情况,你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认为解决了您的法律疑惑,请给予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