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追究重婚罪时,仍然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不过,前提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否则不构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最好是先稳稳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让对方抓住了把柄,可能在财产分割以及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对你不利。
(一)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作明确分割;
2、夫妻居住有过错方单位尚未进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房迁出的,法院可判决其暂住二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助其解决;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4、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原则处理。
(二)离婚时,无过错方无经济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难而双方就经济帮助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的,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三)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
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扶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四)离婚后,无过错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经济帮助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存在执行困难时,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无过错方如果发现过错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肯定属于重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没有在民政部门取得离婚证之前,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只要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重婚。就算法律上没责任,也会受到道德谴责!
关于是否是重婚罪的问题,不是同居就是构成的,主要是你们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周边的人是否认为你们是夫妻,如果是,那么确实涉嫌构成重婚罪。
另外,你现在在办理离婚,还是不要在一起同居的好,等办理完毕后再同居,一个就是你说的可能会涉嫌重婚罪,另外一个就是如果对方知道了,对你的离婚很不利,如财产分割,对你不利,还有,对方可能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