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姓名变更需要有合理理由。其次,要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然后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姓名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照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姓氏或者名字变更登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由户口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七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自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公告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后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姓名变更登记权利。
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