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是没有权利上诉医院的,只有死者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要求追加医院为第二被告。2.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是有责任的,但是全怨检察官又有点冤,应该加上医院,这就需要在法庭上极力去渲染“自己已经尽力去挽救死者的生命了,但是由于医院的责任才导致的病人死亡”,由这种方法来拉医院下水,逼死者方面追加医院为第二被告,这样就有可能减轻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也能被分担出去一部分。3.从死者方面来看,刑事责任肯定是由检察官来负责,具体责任的大小就要看证据了,这方面是使不上什么力的。关键是民事赔偿部分,如果检察官能够独立负担全部的民事赔偿,就不要积极追究医院的责任,因为这样会增加诉讼成本和难度,如: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等等。只有在检察官不能独立负担全部民事赔偿时,再考虑追加医院为第二被告,由医院来分担民事赔偿。4.其实本案最主要的是要看具体的死亡鉴定结果,即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有没有明确的医疗过失,导致原本不应死亡的病人而死亡,这是全案处理的关键,如果存在过失,且因此导致不应死亡人死亡,这样检察官所要承担的责任将大大减轻;如果是存在过失,但是伤者原本就是没救的,只是加快了死亡的进程,这样检察官的责任就基本没有什么减轻的可能了,只是死者权利代理人能够从医院再要一部分民事赔偿而已;如果不存在过失,那就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