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内部管理制度该怎么制定

2024-11-26 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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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以下制度可供借鉴: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系)团委(总支),基层 团委通过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系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审核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
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共青南开大学委员会、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院、系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南开大学优秀社团”和“南开大学创优秀社团”。并组织参加天津市社团的评比。
第四十三条:我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实行挂
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四条:我校“优秀社团”如在天津市获奖,将获得由团市委、市学联命名的“天津市学校系统团学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负责人获得“天津市学校系统优秀社团负责人”称号。
第四十五条: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每年将对“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进行重点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六条: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的评选细则在《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每年五月份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
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开展工作;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
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回答2:

这个要靠你根据情况来制定的```不过大多数都是都是那几样的 ····上百度找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