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仅规定针对毒品行为的钓鱼执法、侦查陷阱合法。
其他的钓鱼执法一般情况都是不合法的。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承担行政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败诉,到时候就应放人并予以国家赔偿。
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扩展资料:
钓鱼执法的动机:
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会-上海严防“钓鱼执法”有新规
我国目前仅规定针对毒品行为的钓鱼执法、侦查陷阱合法,其他的钓鱼执法一般情况都是不合法的。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承担行政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败诉,到时候就应放人并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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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钓鱼执法的争议较多,一般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其是否合法。
参照法律: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上海钓鱼中执法全国"出名",它们不光对机动车钓鱼执法,连行人都不放过,尤其是对于外地游客看到有机会一定会下手。亲眼目睹一群警察围攻一个外地小男生,那个男生过马路骑车没有推着走,就说别人违规,5,~6个男警察围攻别人,第一次见到这种操作,真是“名副其实的一线执法”。
我今年5月去上海旅游,想着去阿大葱油饼去尝尝,结果人太多做的太慢,实在等不及就骑车走了,来的时候那条路是一条逆行路,我不知道结果腾讯地图给我导的路,路口那个死逼胖子警察看着我逆行不提示,等我骑远了就跑上来罚款,草泥马!这点钱就当是喂污狗了!上海警察真是下作!警号019411,劳资永远记得你个烂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