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定位及其结构的比较法考察 具体部门法应然的结构体系与该法性质紧密相关,甚至同一部门法在相同法系国家已经形成大体相同的模式化的立法结构,因此探讨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首先要讨论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定位。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及其组织法名称并不相同,在前者有“检察院”、“检察厅”、“检察署”等之分,在后者则有“组织法”、“组织章程”、“检察厅法”、“检察机关法”等之别。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该国的国家性质及法律制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具有不同的阶级属性和职能属性。与此相同,各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亦因此而有所不同。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与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我国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要求,分别采取和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审判制度、国家检察制度以及国家军事制度,形成了国家权力横向分配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国家制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以此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各部门的基本组织架构,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来确保分配给其的权力和职能的实现。所以,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具体的结构体系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性质、组织构成、组织内部领导体制、组织任务、组织职权、组织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组织原则等。第二章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对比上述前苏联、俄罗斯和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院组织法”的一般结构模式,我国的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结构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总体结构体系比较简约,条文较少,仅分为3章28条;二是没有就军事检察机关作出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