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只要机动车有责任,无论次责、同等、主责,该机动车的交强险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是不看责任赔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责任比例分担。其次,所谓交强险责任限额就是医疗费一万元额度内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在死亡伤残十一万元额度内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财产损二千元额度内赔:车损、物损等。最后,回到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我举个例看,假设三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可能有几个受害第三人)损害,三辆车都有责任的,如果损失超过了这三辆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金额共三十六万六千的,那就三个交强险都在责任限额内全赔,这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超,如果各法院处理没有统一的依据,可能产生问题,所以,现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如果三辆车都有责任的,可以按让三辆车的交强险平均分摊赔。“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我的理解是如果多辆机动车都有责任的平均分摊赔,如果有无责任的,无责任车的交强险按其在总额中的比例赔(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医疗一千、死亡伤残一万一、财产损一百,共一万二千一)。供参考。
比如说A\B\C三台车发生了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损失费用人伤治疗费用5万元,财产损失费用7000元。那么由三台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赔偿人伤治疗费用3万元,财产损失费用6000元。 这个是你所说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为什么三家保险公司只赔偿3万人伤的治疗费用呢 因为交强险人伤赔偿限额是1万元,那么三家保险公司都要拿出1万元出来,这个是不算事故责任的。只要是你有交强险,那么无论有责无责都要支付。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是2000元。
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这里的理解是事故造成人伤的治疗费用不到1万元,财产损失不到2000元,完全可以由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的。有这样的前提下就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了这样就看三台机动车的责任划分,然后再由三台车的交强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比如十个人撞了一个人,造成了八万的损失。这十个人每个人都有一万的交强险,一共十万。那么每个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一万除以十万在乘以八万,也就是10%乘以八万为八千。
假设是三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损害,损失是15万,而三车的责任限额分别是3万、4万、5万,损失超出责任限额之和,那么三车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3万、4万、5万;如果损失是10万,那么三车的责任限额之和是12万,损失未超出三车责任限额之和,则甲车责任限额与三车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为3/12,即1/4,简单的说,甲车承担损失的1/4,即2.5万,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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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分甲、乙、丙三车分别在A、B、C三家公司投交强险,数额假定分别为1元、2元、3元(打比方,不会真那么少的)。
一、
责任限额之和=1+2+3=5元。
二、
A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1/6
B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2/6
C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3/6
三、当三车相撞, 产生的损失是5元,则:
A赔付5*1/6元;
B赔付5*2/6元;
C赔付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