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零税率之所以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所认可,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同时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再者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1994年,我国新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体制,与出口货物退(免)税密切相关的是流转税制度。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车购税四个税种,出口货物退税范围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两种,其中以增值税最为广泛和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这是我国依据国际惯例和关贸总协定精神,鼓励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努力增加出口创汇而采取的重要经济措施。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把它表述为:“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商,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口和不鼓励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予退(免)税;三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目前是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我国是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出口受到很大影响。国际需求减少,国家和政府部门为了鼓励出口和减少出口企业的损失,会采取退税的优惠政策,因为出口企业为我过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对国家的贡献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