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中国大陆各省及省内各市都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从2001年到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2001年:490元
2002年:535元
2003年:570元
2004年:635元
2005年:690元
2006年:750元
2007年:840元
2008年:960元
2009年:960元
2010年:1120元
2011年:1280元
2012年:1450元
2013年:1620元
由上可见,13年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490元上涨到了1620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
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低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起490元
2002年7月1日起535元
2003年7月1日起570元
2004年7月1日起635元
2005年7月1日起690元
2006年9月1日起750元
2007年9月1日起840元
2008年4月1日起960元
2009年没有调整
2010年4月1日起1120元
2011年4月1日起1280元
2012年4月1日起1450元
2013年4月1日起16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3年六月1日上海开始开始最低工资制度,是210元
94年7月1日起220元
95年7月1日起270元
96年4月1日起300元
97年4月1日其315元
98年4月1日起325元
99年4月1日起370元
00年12月1日起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