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里面规定里一些对单位的处罚,尚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与海关有关的罪名一般是走私罪,下面付法条
海关法里面对单位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上的处罚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走私淫秽物品罪;
(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固体废物罪。
具体法条太多本处不附
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这个是公认的。
要见1987年海关法,而不是现在的已经修正的海关法。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犯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不能规定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犯罪。
现行《海关法》里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作为专门法,《海关法》中有关于走私行为的规定和对走私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立法理论上讲,也不能在专门法(如《海关法》)中规定什么是单位犯罪。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这是(且应当是)《刑法》才能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