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和宅基地的用处

两地的用处和个人的管理权
2024-12-22 15: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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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什么是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村民只要建了房子,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首先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3.村民自建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4.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农民享有所有权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屋的修建者,但房屋所附着土地的所有权,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5.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村民盖房前,首先应取得房屋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房屋盖好后,在已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的地区,登记过户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而在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的地区,村民实际占有该房屋,即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标志。
6.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申请本村宅基地吗?是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个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并取得使用权的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7.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是一个人,可以吗?不可以。在我国,必须坚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8.房子被火烧了,村民还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吗?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为权利客体,房屋消失了,其上的所有权自然没有了。如果火烧后房屋有残留价值,其残留价值仍归房屋所有权人享有。
9.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怎样证明自己是房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与其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作为证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有力证据。
10.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已建成的房屋怎么处理?如果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77条。
11.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吗?农村村民自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用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
12.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如果租户在加盖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如果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如果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什么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参考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第3条、第4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何限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以下的限制: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集体主张土地所有权并不能排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集体对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所有权为由违反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给予对方在截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面的方便。
4.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自我使用之外,也可以由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法确定的,如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取得;
(2)补偿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其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法律规定的补偿后,方可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5.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包括哪些?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包括:
(1)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2)国家建设所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权;
(3)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4)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权;
(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7)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
7.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65条。
1.什么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参考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第3条、第4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何限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以下的限制: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集体主张土地所有权并不能排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集体对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所有权为由违反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给予对方在截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面的方便。
4.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自我使用之外,也可以由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法确定的,如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取得;
(2)补偿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其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法律规定的补偿后,方可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5.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包括哪些?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包括:
(1)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2)国家建设所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权;
(3)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4)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权;
(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7)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
7.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65条。

回答2:

自留地是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用在盖个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