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备发工资的现金,还是备用的现金都作为提取现金处理,分录为:
借:现金17800
贷:银行存款17800
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现金不可以坐支,也就是单位不能用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业务的支出,要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现金。比如公司收到货款1000元现金,公司员工来报销差旅费时,出纳将刚收到的1000元直接支付给员工,两项业务均未进行帐务处理,即为坐支。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无论是用于备发工资还是备用,实质内容都是库存现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如果是同一笔业务可合并作一笔分录:
借:库存现金 17 800
贷:银行存款 17 800
区别在于,提取时向银行提供的现金用途不同,提取后应当在当日把工资发放出去,企业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而备用的1000元由出纳保管作以后零星开支用。
二、有关法规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3、第十一条(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银行提现金:
借:现金 17800
贷:银行存款 17800
发放工资 :
借:应付工资 16800
贷:现金 16800
借:现金 17800
贷:银行存款 178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800
预提费用-工资备发 1000
贷:现金 1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