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税前列支,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国税函【2009】3号文,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不得税前扣除。
比如只是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而没有发放,则应该纳税调增。已调增后,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可以作纳税调减。
还有个例外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以扣除。
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
比如只是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 这一百万在当期不用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核算是权责发生制,不是收付实现制。该有本期负担的费用,虽未支付,也应该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用调增。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实际支出,不可以税前列支,要当期调增。
但一般工资都是本月发放上月,如果年初发放的不调整,年末暂估的也不调整,那么一年还是十二个月的工资费用,税务稽查人员是不会让你调整的。
一、往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要求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当年年底前实际未发放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