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递交一个月后还能算是我要离职的吗?

2024-12-17 11:03: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辞职申请书是你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将自己想辞职的信息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答复的一种方法。既然你认为公司没有及时给你答复,就视为公司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那只能改按《劳动法》第3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通知公司到时给你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否则公司违法。

回答2:

劳动法明确规定,辞职需提前一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果与用人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离职。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用人方签字批准之后才可以离职。所以,如果劳动者愿意,完全可以在一月后交接工作离职,用人方是没有任何理由来阻拦你离职的。因为是你自己主动提交的辞职报告,所以还是应当算你自离。

回答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辞职申请后一个月一般情况下双方在无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中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意向,撤回申请的不在此列。

回答4:

看你们公司的流程了,员工辞职是否需要经过老总审批,如果需要的话,就说明你的辞职申请没有通过审批,需要与老总协商处理方法,是否批准你离职。如果不需要老总审批的话,那你的辞职申请就生效了,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工资给你,如果推迟一个月没结工资,可以到劳动局去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