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条件。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稿,应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核实该电子邮件是否从当事人的电脑中所下载的,该打印稿内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邮件原件内容是否一致。因此,如果要把电子邮件当作证据使用,当事人应采用如下方式:(1)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法院,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2)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储存资料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比如硬盘)。申请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由权威技术机关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
3、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单独的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电子邮件与其他新型的电子证据一样,没有采取任何加密保护措施的普通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人伪造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其储存条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操作失误也会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故必须证明没有发生前述因素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然后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时,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电子邮件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
所以如果你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能够去公证一下,因为公证的证据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最高的。当然公证收费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不管你是电子邮件还是网页,以至于是电话短信,这些都属于证据,公证只是证据保全的一种形式,当事人自己和法院依职权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至于公证像抢人,这种说法太不够全面了,公证处执行的是国家的收费标准,所有的公证费都是直接由当事人交到财政的账户上,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证据不一定都需要公证,只是公证后的证据相对证明力较高一些。
纵横法律网-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孙大元律师
如果用公司的电子邮件,这些我认为不需要公证。其他的就很难说,即使公证,对方也会否认,主要看仲裁委怎么辨认考虑了,建议你提供,有什么就提供什么,万无一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