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补偿
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出版源:《人民司法:案例》
居住权是物权,效力高于债权!
理论上,产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只有两种情况:居住权人故意侵害所有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危及住房安全,严重危及所有人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除非居住权人有以上两种行为,否则居住权是不能撤销的,直到居住权人死亡,该权利消灭,当然,他也可以放弃.
当然,从法院的审判来说,考虑到解决纠纷这一宗旨目的,首先考虑的是调解最好了.如果善于运用法院,运用诉讼的压力,在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使其放弃也是可能的.
看你是什么样的居住权了,如果是标准租(承租公房)的居住权当然可以要求补偿.
楼主说的居住权肯定不是指公房居住权,我想应该是同一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权。
这种情况确实很复杂,上次看电视里有过一个案例,是说一对老人把自己已经成年却总在家“啃老”的儿子赶出去的事,起诉到了法院,最后调解结案,以老人一次性支付儿子五万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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