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政治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
扩展资料
宋朝的文化
科技
毕升宋代,在整个社会经济、文化推动下,科学技术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两宋的科技成就不仅成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史上的一个高峰,也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中国四大发明,在宋代得到改进并应用。
提到两宋科学技术时,人们还常常提到沈括及他的《梦溪笔谈》。如李约瑟博士把沈括誉为“中国整部科学史中最卓越的人物”,而他的《梦溪笔谈》则是“中国科学史上的坐标”。
在其他方面也有颇多成就,如医学方面,医学从此前的三科分为九科,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录》。针炙有了很大发展。《经史证类备急本草》所收药物比《唐本草》新增四百七十六种。
宋朝的历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宁宗庆元四年颁布的《统天历》。该历法由杨忠辅创制。它与现代所测数值只相差26秒,而与现行的公历所采用的数据相同,
比西方《格里历》的颁行早383年。但因推测日食等不验,《统天历》只使用到开禧三年。同年又造《开禧历》代替统天历,行用于世45年。
学术
完成了儒学复兴,传统经学进入了“宋学”的新阶段,产生了新儒学即理学。促进了儒、道、佛三家相互交汇的深入发展,完成了古文运动。在唐宋八大家中,宋人占了六家,词达到全盛,话本在中国文学史上开辟了新的纪元。
史学体裁多样,兴起了方志学、金石学;著作丰富,史家辈出,达到了中国古代史学发展的顶峰。书院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如书法、雕塑、石刻、绘画等都达到了新的水平,佛教、道教亦有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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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制,承袭唐、五代制度,但从制止割据、集权中央的目的着眼,也作了重要的改革。唐代地方分州(府)、县两级,另设“道”为监察区域。宋朝改为路、州(府、军、监)、县制,但对州一级严密控制,权力集中在中央。
监司--宋初在各地用兵,设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主管军需粮谰等事。统一后,转运使成为总管各路财赋的官员,又命京官为转运判官。唐玄宗时,全国分十五道,各道设采访使。宋太宗至道三年(九九七年),改道为路。全国分为十五路(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州路、峡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转运使、副使、转运判官成为朝廷特命的路一级的常设官员,主要管领所属州郡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其后权力扩大,有时也兼管刑法和民事。宋太宗并规定各地转运使要轮流到京师,把当地情况报告给朝廷。又设安抚使,由本路最重要的一州的知州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兼管民政和司法、财政。真宗时,为分割转运使的职权,又设提点刑狱公事、判官,主管一路的司法,兼荐举官员。转运使、安抚使、提点刑狱各设官衙,转运使司俗称漕司,安抚使司俗称帅司,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总称“监司”。监司剥夺了节度使的财权和兵权、司法权,号称“外台”,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寄”,权任颇重。
州县官--唐未五代时,各地节度使割据一方,兼领数州,称为“支郡”。宋朝统一过程中,逐步取消支郡,各州直属京师。九六三年,宋太祖平湖南,下令潭州、朗州等州直属朝廷,州官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宋大宗时,右拾遗李渤建议,节度领支郡,多叫亲信掌管关市,不便于商贾流通货物;不使有所统辖,以分方面之权,是尊崇王室,强干弱枝的办法。太宗采李滋建议、九七七年沼令后周旧地分+阝(音宾bīn)、宁、径、原等三十九州,全部直属京师。从此不再有交郡,全国各州都直辖于朝廷。
宋朝仍保留节度使名号,但和唐、五代的节度使,全然不同。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初,节度使名号用来礼遇宗室外戚,功臣故老和宰相罢政,出守外地,加节度使的职衔,叫做“使相”。节度使成为“无职掌”的虚衔,地方军、政实权都归于本州。宋朝直接派出朝官管理州郡事,称“知(管)军州事”,简称知州(府称知府)。知州多用文人,并可经常调换。宋太袒间赵普:“唐室祸源,在诸侯难制,如何改革?”赵普回答说:“列郡用京官权知,三年一换,就没有什么可虑。”知州不用武将,又不使常任,难制的祸源,算是可以堵塞了。
宋太祖又在各州设通判官,来进一步堵塞祸源。通判由朝廷直接派遣,既不是知州的副职,又不是属官,但有权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事,并监督知州的行动,随时向朝廷奏报,因此通判又称监州。宋太祖平荆湖,灭后蜀,各国旧宫继续做知州,派通判同领州事。九六六年,沼令荆湖、西蜀州郡官,事无大小,都要与通判共同裁处。此后,通判制逐渐成为普遍全国的定制,各州行文,必须知州和通判联署。通判有朝廷特命,与知州住住不和。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都无法专权。
五代时,权在藩镇,地方县令多“龌龊无能”,只知道“诛求刻剥”,“秽迹万状”。宋太祖任命朝官知县事,朝廷直接控制县政权,从基层来削弱州镇。后周旧将天雄军节度使符彦卿自周世宗时久镇大名府。宋初专横一方。九六三年,宋太祖任命朝宫大理正(司法机构大理寺官)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社-土+右知魏县,杨应蒙知永济县,于继徽知临清县。其后,又命右赞善大夫周渭知永济。符彦卿郊迎,周渭只在马上拱揖,不向彦卿屈服。县中有盗伤人,周渭捕获斩首,不再送府,符彦卿无可如何(九六九年,符彦卿移镇凤翔,又被罢免)。宋朝中央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州镇不能专横了。
财政官--早自唐朝天宝以来,方镇拥兵割据,占有地方财赋,名日“留使”、“留州”,以上供名义上交朝廷者甚少。方镇又直接控制各地场院,厚敛取利。财政分在各镇,是方镇强大、朝廷衰弱的又一个原因。九64年,宋太祖下令各州,从今年起,每年所收的民租和管榷(专卖。榷音却què)收入,除地方支用外,钱帛之类都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三月,重申各州除度支经费外,全送京师,不得占留。四月,又派朝官十八人分注各地,收受民间租税。宋太宗时派朝宫驻各州监督收税,称“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九八六年,正式规定监当使臣三年一换,仍委知州、通判提举(管领)。
司法官--五代时,各州拥兵的方镇任用军校作马步都虞候,兼管刑法断狱,称马步院。九七三年,来太祖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从新及第的进士中,选派人员到各州作司寇参军,掌管各州的刑法。宋太宗时改称司理院、司理参军。地方的司法权也作出限制。太祖时下令,凡大辟(杀头)罪执行后都要录送朝廷刑部复审。朝廷也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九五八年,周世宗制定《大周刑统》二十一卷颁行。宋朝建国后,有人上书,指出刑统条目不便处。宋太祖命判大理寺事窦仪等参酌轻重,修订为《重定刑统》三十卷,又重新编集有关敕书为《建隆编敕》四卷。九六三年七月,一并刊板印刷,颁行全国,作为统一的律令,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印行的法律汇编。九七八年,又将宋朝建国以来发布的有关诏敕,编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颁行全国。
宋太祖、太宗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仅直接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而且把各州郡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全面地集中到中央。所谓“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朱熹语)。宋王朝从而全面地控制了地方政权,空前地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宋初地方官制表
中央王朝
路--转运使(漕司)、安抚使(帅司)、提点刑狱(宪司)
州(府、军)--知州(府、军)事、通判
--县--知县事(县令)、丞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宋朝的政治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将领夺权。建隆二年三月,宋太祖削去了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禁军职位。同年七月,宋太祖通过杯酒释兵权解除了武官的军权,禁军的领导机构改为殿前司和侍卫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三帅)统领。但是,三帅无发兵之权。宋朝在中央设立枢密院来负责军务。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其他任何官员都不得过问。而枢密院虽能发兵,却不能直接统军,这样就导致了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同时,宋朝经常更换统兵将领,以防止军队中出现个人势力。宋朝的兵力部署可谓“强干弱枝”“守内虚外”。宋朝的军队分为四种,即禁军、厢军、乡兵、藩兵。禁军是中央军,也是宋朝军队的主力。厢军是各州的镇兵,由地方长官控制。乡兵则是按机关抽调的壮丁。藩兵是防守在边境的非汉民族军队。
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 宋朝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比较严密的官员铨选制度,即朝廷中央选拔、任免、考核各级官员的制度,其中包括官员注授差遣、叙迁、考课、荐举、恩荫、奖惩等许多方面。官员在任职期间,建有功勋或有劳绩,按规定朝廷应给予奖励。犯有罪过,则应给予惩处。奖惩的形式和名目极多。且不说物质上的奖励和刑事方面的惩罚,只就人事行政方面奖惩而言。宋理宗时,《吏部条法》“差注门”列举了“较量”官员“功状”和“过犯”的“通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