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的文化典籍中,留下了丰富的关于古代环境保护思想与实践的记载。
一、神话传说
远古时代的人们在极其艰苦的自然条件下,从事着改善和保护环境的活动,这些活动在当时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只能以神话传说的形式流传下来。“鲧禹治水”、“精卫填海”、“女娲补天”、“后羿射日”等就属于这一类,这些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活动当然不是“鲧禹”“女娲”等个人所为,而是整个氏族部落的活动。
二、文学作品
在大量的古典文学作品中,也有改善和保护环境的描写,反映了古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晋代诗人陶渊明最喜植柳,辞官归隐后,始终与柳树为友。他还特意在房前栽下五棵柳树,自号“五柳先生”,写下了许多爱树的诗句:“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萦萦窗下兰,密密堂前柳”等。唐代诗人杜甫在成都草堂居住时,四季不忘绿化,还以诗代札,向友人索取树苗:“草堂少花今欲栽,不问绿李与黄梅。石笋街中却归去,果园房里为求来。”宋代文豪苏轼也爱种树,“我昔少年时,种松满东岗。初移一寸根,琐细如插秧。”就是描写他少时种树的情景。后来他在杭州做官,修筑长堤,“植芙蓉、杨柳其上,望之如画图”,成为西湖美景之一。明代吴承恩也在《西游记》中描写了火焰山等恶劣环境及其对它们的改造,对五庄观毁坏人参果树等破坏自然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经验总结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在狩猎和家禽驯养中、在农业经营管理中,获得了一些关于生态环境的知识和动植物繁衍成长的规律性的认识,这些认识反过来成为古人保护自然的经验性指导。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我国较早的保护水源、动物和森林的法令。《吕氏春秋》中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称为“四时之禁”。在规定的季节里,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
四、环保法令
在古代文献中,还记载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令的故事。《国语》中有一个故事叫“里革断罟”,说的是鲁宣公在夏天到泗水撒网捕鱼,大夫里革出来制止,说根据祖先规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他不但把鱼网撕破,还向鲁宣公讲了古训,为了保护草木鸟兽鱼虫,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来的枝条不得再砍,水中未长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鱼不捕小鱼,捕兽不捕幼兽。而《管子》中则把自然保护提高到作为人君是否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一个条件:“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还说:“苟山之见芽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禁令似乎过严了,但也反映了古代统治者保护自然资源的决心之大。
在禁止破坏自然资源的同时,古代的统治者还注意保护、发展自然资源。秦始皇曾下令在全国范围内修筑驰道,道旁种植松树。他还制定了关于保护山林、水道、植物、鸟兽和鱼类的律令。其他朝代的法律如《唐律》、《清律》等也都有类似的记载。许多思想家也持相同的观点,如荀子认为,一切属于人类自然资源的动植物,什么时候必须禁止对它们的狩猎采伐,什么时候则可以对它们开发利用,都有一定的规律,即“斩伐养长,不失其时”。坚持这种制度,就能“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既保护了环境,又发展了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