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并且这种状态能够通过确认除去。法律之所以规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确认利益,是因为如果对于请求确认的对象不以法律明文加以限制,那么当事人对于任何事情均可请求予以确认,法院将因此不堪重负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司法功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但对于将来给付请求权以及对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借贷关系,所有权是否存在以及在确认判决足以满足债权的行使情况下则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如果通过其他诉讼已经达到了确认的目的,再提起确认之诉也就没有必要了
比如甲欠乙的钱 但是甲不承认和乙有债务关系 这时候就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确有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