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你的问题阐述的不够详细,具体是怎样的情况,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是归谁的呢?建议还是先跟对方协商下,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协商不成最后提起诉讼。
先协商,协商不成进行诉讼,如果当时离婚有什么协议的,法律会保护的!
那孩子判给哪方了呢?是你方,还是对方呢?如果是你方的话,你可以根据离婚时的判决,向对方提出诉讼.而对方只赋有探视权,与抚养费.而真正的抚养权与监视权,都归您所属!如果是对方的话,那就不'叫'抢了.这些只是本人所了解总结,不代表其他.希望给您一些帮助!
被抢走 就不需要办什么吧!听说过过半句话 儿女是债讨债还债无债不来
无债一身轻
仅供参考
这种情况可以去通过法律诉讼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