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路费是公司给员工的一项福利,当月应根据费用受益部门进行归集,等到实际发生时,再做转出分录。具体分录也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二、会计分录
此外,要勤,多学、多问、多练。
1)首先从会计科目入手,背熟科目核算内容。
2)学习记账规则和记帐流程,学习会计制度,学习基础知识。
3)多练,多积累实际经验。
4)及时了解各种财税政策,拓宽知识面。
5)注意灵活运用,逐步做到精准核算,合理避税。
6)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同时,要想快速掌握会计分录的正确应用,不能靠死记硬背,也不能以某一会计教材给出的举例分录来作为万能的金钥匙,可参照以下几个方法:
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结合经济业务来来捋顺各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3、把所有的经济业务归类,找出各类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搞清在哪里用那些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联系会计准则,结合会计科目弄清各科目核算的内容。
5、重点的掌握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递延税项、或有负债等账务处理。
6、理清成本归集与分配、成本结转、损益结转、各项税费的计提与核算。
7、多做一下账务处理练习,强化记忆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员工探亲路费应纳入福利费中核算。
员工的探亲费作为员工的福利费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发生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