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韩国,能否办理亚太协定下的产地证,

2024-12-22 1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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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里指的进口成分是说进口非亚太协定成员国的原料不能超过55%,如果是进口亚太协定成员国的原材料不受此限制!
1.完全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a. 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 “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b. 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c. 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