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方都有了。 主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
场。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
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
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
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第二届“校长杯”
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
冕。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
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
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
绍,有请: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
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
谢谢。下面有情反方: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
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
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
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
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
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
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
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
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
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最后根据以上“三
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
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
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谢谢。1’
主席: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首
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
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
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
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
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最后,对方辩
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
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50”
主席: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
钟。
陈锐宁: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
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
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
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
阐述我方观点。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在
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
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
情?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
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
正方向发展而去。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
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
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
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
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
身。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
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
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
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
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
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
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因
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
的保障。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
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谢谢大
家。2’58”
10’10”
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
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
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
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
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
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
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
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
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
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
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
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
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
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
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
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
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
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
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
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
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
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2’
59”
13’17”
主席: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
分半钟,有请。
彭佳: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
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
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
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
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
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
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
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
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对不起
时间到),谢谢。1’10”计时错误
主席: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
分半钟。
王辉: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
蝶。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
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
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就怕对方
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人们所常说的
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
望。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
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新出
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
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
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
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
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1’25”
主席: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16’30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
议。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
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
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
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
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
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法律
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对方辩友硬要是
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
比窦娥还冤呢。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
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我是爱你的!1’13”
主席: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
钟。
滕超: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
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就是有情吗?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
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
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
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
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
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
关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
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
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
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一、攻略
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二、案例
对于错杀致死的 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 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
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 回击---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 同理 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我方论据
“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 被诉涉嫌强奸罪”
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 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 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 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 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