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构成强奸罪
女方(除了14周岁以下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显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须违背妇女意志,而且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既然是女方自愿,显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即使女方现在报案,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就你所讲,一般不成立。证据都是问题。
无法举证,很难成立强奸罪。
如果女方不能说明为啥隔这么长时间才去报警的话,司法部门一般不会立案的,因为事隔时间过长,取证困难。
很难认定。很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