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涉及劳动方面的两部重要法规。现在引用这两部法规,对你的这5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
A.《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
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
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旬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 元旦;
二 春节;
三 国际劳动节;
四 国庆节;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
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B.《意见》:
关于(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 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 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 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 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二、节假日上班工资的计算:
A.《劳动法》: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何处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报酬
B.《意见》: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引劳动部《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 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 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 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 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A.《劳动法》的规定: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
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 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
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用人 单位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书 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
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论劳动行政部门可
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B.《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 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 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 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 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 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 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 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 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 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 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 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 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 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 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 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 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 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 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 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 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 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 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 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五、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法律也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保护 :
《意见》中规定: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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