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交税了,如果金额大且和某个项目有关的话可以记入:递延收益,在以后年度按该项目收益别算收益或扣成本费用,但必需在收到补贴当年完税的,如果不想麻烦就直接记入补贴收入就行了。
旧的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新的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这个下边可设二级科目入专利补贴收入)
该款不用缴纳所得税,因为补贴收入中那种先征后返优惠税收,返还的部分做税前调增,缴纳所得税。
有些地方会由科技局打到公户,我不清楚你是什么奖励,我把我知道的给你参考下。我们这边申请拿到证书后,科技局会打电话过来叫我们去拿,实用新型500每个,发明专利8800每个,直接补贴,相当于奖励,这笔钱不需要纳税的。申请专利证书到手后,可以写份申请,有相关的市级奖励可以拿,也相当于补贴,不过要给那些人意思意思,也是没有税收的。之上的还有省级的,国家级的奖励,这个就是直接发到公户里面,之后会来验收,主要看你这个项目实施了没。
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
一、新所得税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1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但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社〔2002〕107号提到,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