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了下去年律师协会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培训讲义,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为: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权分散时应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业竞争。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境外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说)
个人觉得关键看A、B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什么关系。如果业务完全不相干,不构成同业竞争;倒是有必要关注一下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三者虽同一业务但不同区域市场,就不够成同业竞争。如果真的市场、客户、产品甚至销售模式都大体相同,建议进行整改先。
法律条文上肯定不算关联方,但在目前对关联方认定趋严的状态下,不好把握啊。
同业竞争讲的是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楼主讲的完全不是这个情况,举个简单的例子,上市汽车公司的自主品牌业务与合资子公司的业务同业竞争吗?其次,就关联交易而言,会计上A是发行人关联方(联营企业),法律上不是。B在会计上和法律上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