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签了都要履行,像类似“单身条款”、“不准怀孕”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合同条款,即使签了也用不着履行,因此,求职的女性大可放心的签下。
签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为的是用条款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既是法律行为,那么就看看法律对这样的无效合同有什么样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一些招聘者提出的“单身条款”实质上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一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样的合同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 应为无效合同条款。
而公民的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意处分自己的这项权利,即公民可以选择生育子女,也可以选择放弃生育子女。同时,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因此,招聘单位的“禁孕协议”限制了女性求职者的生育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象“单身条款”、“禁孕协议”即使是双方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既然对求职的女性无约束力,那么“单身条款”也好,“禁孕协议”也好,求职女性签下又有何不可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是我国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允许女职工正常生育,不得另行立章制规限制其权利。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权,保护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禁止生育”条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生育应当获得物质帮助。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你老婆可以签这样的合同,且公司到时还是要承担你老婆生育的各种费用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签就签。 因为这条合同违法的,属于无效, 到时候还是按国家规定来。
这样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你老婆想生就生,产假的权利照样享有。
这么约定肯定是无效的。但是劳动合同可以正常签,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