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想辞职,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上面写有要提前3个月辞工,我提前1个月

2025-01-05 06:16:0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合同上的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一劳动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如果有违约金条件限制,或者岗位特殊,且经过岗前培训后订立的服务期,是有效的约定,没有特殊情形若约定提前三个月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回答3:

既然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你违反约定当然算违约。假如单位不追究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