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你可以要求5个多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方提出,合法的,你可以不接受其提出的补偿方案。
补偿合理,到手是钱,不然公司效益不好可能啥也得不到。
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公司服务11年多,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为我上了3险有:人身、大病、事故,我是2011年10月份因请假回家盖房为孩子超办婚事,突然间家父生病由此在家照顾父亲原因于2013年4月10日返回单位,可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我的合同自动解除,也不允许在本单位上班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