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所说的统招,国家认可和设施等不属实问题没法举证,除非你手里有当时学校向你们承诺过你所说的关于这些条件的实质性证据。
其次,你的专业学费,注册费等等是学校所规定的,还是同第一条,如果你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能证明学校方面存在欺诈行为的话,我的建议是算了。(我一年光学费还一万八呢,谁让咱当时高考考得分低呢)
再说班主任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证据问题,如果你能拿出他私下收钱并承诺帮学生考各种证书而并没有兑现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的承诺未兑现,象毕业证的效力,要求兑现不可能,只能要求退学费,但要有书面的材料,如:招生简章、广告等,老师的承诺不代表学校。
根本用不着法律手段,到区教育局去找,不行就到市教育局,肯定是有人批准这个学校招生的,班主任老师太容易了,报警就行了
学校招生内容虚假,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至于英语四六级那个,只能说黑吃黑了,这个不会有人管。
此恶劣行径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依法查处当事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按照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或相关课程安排,也可向当地公检法机关投诉。关于老师涉嫌诈骗,依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民办学校的设立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