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同编制在公立医院比较普遍,叫做派遣合同编制。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岗位,这种合同主要在后勤科室和护理科室以及挂号财务科室比较多,这种合同编制虽然是给医院干活,但基本上跟医院没什么关系,档案关系和人事关系都跟医院没关系,正如你说的,连社保都是劳务派遣公司负担的,所以待遇水平是公立医院里最低的一种,很可能工作量比在编人员多,可薪资水平却还比如人家的一半,基本等同于临时工,而且不稳定,一旦合同期满,院方完全有权不在续签劳务合同。可以去百度护士吧跟派遣合同护士们聊聊就明白了。就目前为止,就目前为止我没看见什么有利之处
劳务派遣就是说你和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与医院只有实际用工关系,如果发生争议,你只能向派遣公司要求,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医院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要和你分开,不会直接向你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已。
如果可能,最好直接与医院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实际中的确有不少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法律的。
总的来说,与医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比走劳务派遣的方式更好一些。
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人才派遣公司一般会与用工单位进行合作,而用工单位可能也会和人才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对用工单位来说就不用专人整理相关档案 于你来说应该也会省了很多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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