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房产过户于子女名下,要求公证继母有居住权,他们没结婚

2024-11-27 11:32:5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答复楼主:
这个可能无法取得公证,如果你们签订个人协议是可以的,但是后续是可以由你决定改变的

因为涉及到使用权,是赠予一套房子的使用权还是一间房子或者厨房客厅的使用权,这个是不可能描述清楚的,只能说是作为所有人的你,允许某人居住使用,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你可以根据情况收回
比如要出租要变卖的情。

你可以承诺,对方在和父亲和睦相处、做好长辈的情况下,允许使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2:

如果父亲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给你,你必须要同意的,是你父亲的房子,他有处理权。
如果父亲的房子已经过户给你,同意不同意是你的问题,你可以和你父亲商量,口头上同意继母有居住权就可以了。
如果签了协议,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去公正,公证处也会办理的。

回答3:

房子的产权现在是你的,你愿意怎么处置这个房子与别人无关,这是你的权利!没有听说过有什么居住权,公证处估计不会受理。而且这个要求个人认为是非法的,因为你是房主,那位女士和你父亲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你不用理会。

回答4:

按说公证的话有法律保护,但是房子所有权归你所有,不管什么约定都不能动摇你的所有权,不要担心你照办没问题(若是以后你想改变那是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