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一、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三、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最起码的社保关系证明、被保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转接证明。
办理时须携带:
转移职工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根据国家和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二、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及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