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职工代表提案的立案与范围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组审阅通过后方可立案。
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属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上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及加强素质教育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单位发展、管理、科研、基建、后勤及其他行政事务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单位职工依法维权、住房、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宪法、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于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于部门解决的问题。
对于代表提出又不能列入提案的有关问题,可作为意见和建议,有大会提案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提案的提出
(1)正式代表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以便使提案全面、正确的反映教职工的要求。
(2)代表提案要事实清楚、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小组,超过截止日期不作为大会提案,可另做处理。
(4)提案用表有大会统一印发。代表要按要求用圆珠笔或钢笔认真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楚整齐,一式两份。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仪人,但可以提出书面的建议和意见由大会提案小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