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危废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1)申报材料的准备。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附件一的要求,申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环保局预审。设区市环保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具初审意见。
(2)受理。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申报材料。
(3)技术审核。省环保厅委托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查。专家提交技术评估意见,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出技术审核结论。
(4)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对申报材料和技术审核结论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山东环境网站(www.sdei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中,材料补正、公示、技术评估时间挂起。
二、延期换证办理步骤如下:
(1)申报材料的准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个工作日前办理延期换证相关事宜。
(2)受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向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结合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环保工作情况,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核查意见。同时提交经营期间的台帐、转移联单、监测报告等。
(3)技术评估。视情况委托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进行技术评估。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执法检查情况说明。如需要到现场检查核实,山东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向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出具《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技术评估通知书》,委托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形成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
(4)审批(1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现场检查报告等材料报厅长专题会议研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换发许可证并在山东环境网站进行公告。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完不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再换发许可证,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发证(5个工作日内)。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证机关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注意:总天数限定为14天。已经输入审批程序!
其中,材料补正、公示、技术评估时间挂起。
三、变更办理步骤如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营单位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预审意见。
(1)受理(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申报材料。
(2)审批发证。山东省环保厅对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核变更材料真实有效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山东环境网站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200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参考资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承诺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参考资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200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如下: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1、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2、承诺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