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殡葬管理的法规和各地的操作实际,殡葬管理所属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属于民政部门下属事业性质单位;
根据国家的殡葬管理的法规和各地的操作实际,殡葬管理所属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民政局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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