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与他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的或不能完全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因而其民事权利不能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加以实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翻书看的 呵呵,有不完整的地方请大家补充
监护人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才可以。如果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这种处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监护人代为管理相关事务,但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