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就甲的楼房和丁的楼房实现债权,如数额不够,再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此时遵循“物保先于人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担保优先受偿。这个是放贷的技巧
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当一方不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另一个担保人继续追偿,如果都不能满足债权,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178条规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担保法》第28、57、72条)
所以银行先按甲和丁实现债券,如不够,在有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