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在第五十条中指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这里的“制度”与“规章”同义,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不能仅理解为制度的名称。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会计法》在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明确,在保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统一的前提下,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一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二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错的,会计行政法规才是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写不来啊 没写过这玩意儿